廣東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的二 十大關于推動綠色發展新要求,進一步完善廣東省綠色制造和服 務體系建設,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 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 領軍力量,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 案》及《廣東省碳達峰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廣東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工 作,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 創建、動態管理等。
第三條 綠色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 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制造核心實施 單元。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 形成省、市聯動的綠色工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工 廠的培育機制。 綠色工業園區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園區規劃、空 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 境、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
工業園區,是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臺。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 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 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 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
第四條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 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 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優化政策環境,引導 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制造的內生動力,發 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 級。?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工作 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省級評價程序要求,遴選發布 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名單(以下 簡稱“綠色制造名單”),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向工業和信息化部 推薦國家級綠色制造名單。 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工廠的 培育管理工作,遴選發布市級綠色制造名單。
第六條 按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部署,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 管理平臺(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簡稱“管理平臺”)作為 開展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臺。?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七條 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地和實際生產場所在廣東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依 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 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二)符合《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第一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 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 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 50%; (二)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 色工廠創建; (三)符合《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地和實際生產(經營)場所在廣東省行政區域范 圍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 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 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二)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 工廠創建; (三)符合《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第三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條 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積極穩妥推動 本地區企業、工業園區開展綠色低碳轉型升級,引導和支持相關 單位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標準, 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鼓勵各地市將 “節水型企業(園區)、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企業、水效能效‘領跑者’企業、碳達峰碳 中和試點企業(園區)”等作為培育重點。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十一條 企業、園區按照《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 辦法》相關標準要求,編寫評價報告并通過管理平臺逐級提交。?
第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企業、園 區在管理平臺上提交的申報材料,按程序遴選發布市級綠色制造 名單。
第十三條 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將市級綠色制造名單通過管理平臺推薦至省工業和信息化 廳。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地市推薦名單進行符合性審 核,通過審核的列為省級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對象。省工業和信息 化廳適時組織現場指導培育。 省級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對象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內培育對 象應對照相關綠色工廠創建標準持續開展綠色化改造提升。
第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 原則組織評審,經公示無異議后納入省級綠色制造名單,并予以 公布。
第十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工 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第 12 條規定,在充分征求省生態 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后,擇優將省級綠色 制造名單通過管理平臺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已公布的國家級綠色制造名單同 時列為省級綠色制造名單。
第十八條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 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 12 個月以 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 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 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 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已公布的國家、省和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應在 每年 4 月 15 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年度動態管理表,上報綠 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第二十條 以下單位應于當年 6 月 30 日前通過“管理平臺” 提交評價報告。 (一)省級綠色制造培育對象; (二)擬申報國家級綠色制造的省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 當年已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提交評價報告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 主管部門需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創建成效進行持續跟蹤和研究 分析,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復核。發現存在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 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
第二十二條 國家、省、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如發生名稱 變更或因投資、并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 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后及時 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并在填報動態管 理表時予以說明。所在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變更 申請進行審核并提出變更意見。對涉及上一層面綠色制造名單 的,于每年推薦名單時,按名單發布權限統一逐級上報。
第二十三條 省、市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存在以下 情形的,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并進行公告。 (一)第十八條所列情況; (二)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及時從省、市名單移出并進行公告。 第五章 配套機制
第二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規 劃布局、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范、金融 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提供支持,引導金融 資源為工業綠色發展提供精準支撐,實施綠色制造宣傳推廣行 動,開展綠色制造培訓。鼓勵綠色制造名單單位申報節水型企業 (園區)、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企業、 水效能效“領跑者”企業、碳達峰碳中和試點企業(園區)等相關 稱號。?
第二十五條 鼓勵各地制定對綠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導政策, 把綠色工廠梯度培育作為推動區域制造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主 要抓手,對本地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制定針對 性政策,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 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六條 發揮第三方機構、工業節能診斷服務機構、行 業協會、科研機構、金融機構等在綠色制造體系建設過程中的支 撐作用。鼓勵企業、工業園區與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咨詢服務 機構開展廣泛合作,推動綠色低碳技術創新,積極參與國家和地 方性綠色標準的制定,提升綠色低碳評價數據質量,開展領跑者 活動,發揮綠色制造企業的示范引領作用。?
第二十七條 參與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 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 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 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 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在評 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評價對象問題的,按《綠色工 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第 20 條、第 21 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 業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 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 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積極申 請“企業綠碼”,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 鏈管理企業加大對綠色工廠的產品采購力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有效期 5 年。